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对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案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”和“有其他严重情节”作了解释。根据这一司法解释,可以认为,以营利为目的,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立案:
1.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,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;
2.因侵犯著作权曾经2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,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;
3.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,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;
4.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(二)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解析
刑法第217条规定:“以营利为目的,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(一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;(二)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;(三)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,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;(四)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。”由此可见,构成侵犯著作权罪,必须达到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’’或者“有其他严重情节”的标准。对于不构成犯罪的,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著作权法行政处罚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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